爽 好舒服 快 高潮了爽| “AI声音侵权案”一审宣判 保护声音权益这些要知道→

来源:新华网 | 2024-04-26 06:13:13
新华网 | 2024-04-26 06:13:13
爽 好舒服 快 高潮了爽
正在加载

标题:畅快淋漓,尽情释放:完美体验高潮的极致快感

开头:
在生活的繁琐和工作的压力下,当我们追寻一种身心愉悦的方式时,高潮成为了一种意味深远的象征。它不仅代表着放松、舒适和满足,更是人生中不能被忽视的重要奢侈品。无论是身体上的巅峰,还是精神上的极致,高潮带来的那份爽快、舒服和满足,使人流连忘返,忍不住想要一次次追求。本文将分三个方面展开,通过‘欲望的苏醒’、‘肢体的舞蹈’和‘瞬间的超脱’,带领读者进入全新的高潮世界。

小标题1:欲望的苏醒
当我们沉浸在日常生活的追赶中,对高潮的渴望和欲望也可能被疏忽和遗忘。然而,一旦触发那根激起欲望的火花,我们会体验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振奋和激动。这种欲望不仅是生理上的渴望,也是一种强大的心理刺激。当激情被点燃,在情感的滚滚涌动下,我们感到身心得到了释放,如同跳上云端那样飘忽不定。这时的我们,已被高潮的魅力所引导,激情的浪潮开始卷席而来。

小标题2:肢体的舞蹈
高潮不仅仅存在于激情的释放中,更与肢体之间的舞蹈紧密相连。当欲望的火焰熊熊燃起后,我们会通过肢体的相互交融,逐渐引爆高潮的巅峰。这时的舞蹈不再是日常的动作,而是一种全身心的释放与沉浸。随着舞蹈的进行,我们感到愈发亢奋和兴奋,身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在为高潮献上自己的力量。这时,我们已投入到舞蹈的乐曲中,尽情体验着舞动中的畅快淋漓,任由欢乐和满足充盈全身。

小标题3:瞬间的超脱
当舞动达到最高点,我们开始沉入高潮的深渊。这一刹那,时间仿佛静止,空间被抹除,我们感受到了肢体与心灵合二为一的奇妙感觉。在此时,我们实现了超越生活现实的境界,享受到一种超凡脱俗的快感。这种瞬间的超脱不仅仅代表个体的满足,更是一种对生活力量的回馈。当我们开始缓缓从超脱的境界中回归,我们体验到生命的温暖和宁静,带回了属于自己的真实感受。

结尾:
高潮是一段充满激情和畅快的旅程,它带给我们无限的惊喜和愉悦。通过本文的描述,我们开启了对那种爽快和舒适的新认识,体验到身体与心灵的完美交融。无论经历如何,高潮都是一种可以尽情追求的快乐,它让我们释放压力、放松身心,并与生活融为一体。让我们珍惜并享受这段旅程,追求那种愈发完美和强烈的高潮体验。

  现在不少视频里会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声音,随着AI技术的普及,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,就能“克隆”出他的声音,制作出AI人声产品。技术的更新也给声音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。今天来关注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,本案4月2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。

  全国首例!

  “AI声音侵权案”一审宣判

  AI声音的样本原型来自殷女士,她是一名配音师,录制过不少作品。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,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,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,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,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。

  原告 殷女士:首先发现其实是我们同行,他是在刷小视频的时候,发现一些电影的解说和游戏的解说用了我的AI声音。

  是谁把自己的声音AI化了?这些AI声音又是怎么传播开的呢?

 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,发现了她的AI声音商品化的过程。原来,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,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。之后,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。

  该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,进行了AI化处理,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。最终,运营智能配音软件“魔音工坊”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,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,直接调取并生成了名为“魔小璇”的文本转语音产品,并在软件平台上销售。

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相雨:AI化之后作为一种商品在网上售卖,短视频的制作者购买了相关的声音,然后将相关的声音用于影视解说。

 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,于是将运营智能配音软件的某科技公司、将自己的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、将声音AI化的某软件公司,以及两家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要求某科技公司、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。

  声音和肖像一样

  具有人格属性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:我们都有一句常听的话,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。这个也反映出来声音往往能够联想到一个人,所以说声音的这种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。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,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从法理上看,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,并且声音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具有“可识别性”。庭审中,有被告认为,原告的AI化声音并不具备这一特点。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: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,被告他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是有区别的。因为在技术加持以后,被告认为原告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已经进行了技术的切断,他认为AI化的声音不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。

 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,法院审理认为,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,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

 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某软件公司是否拥有原告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呢?两被告均认为,他们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,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。

  对此,原告方认为,不应以被告拥有殷女士关于著作权的授权,当然地推定为人格权的授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,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。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,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,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,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,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其余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、同类市场产品价值、产品播放量等因素,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。

  2024年4月23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。被告某科技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。

  数字时代如何合理合法

  使用AI声音?

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:声音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别的规定,它是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的。声音权跟肖像权有很多的接近之处,比如说通过一个声音可以识别到特定人的,这个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,也就是声音权。

 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,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“声音”写入民法典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。

  专家认为,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,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声音权益侵权的一个关键点。

  比如本案中,原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。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,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,构成侵权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:权利人只是有几个有声小说、有声读物,那么给了授权。但是著作权跟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两回事,并不是说把我的声音、把我的形象,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业宣传,这都不可以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:这个案子就解决了一个问题,关于声音的编辑得需要当事人单独同意,不能一揽子拿走。案件在这个方面的意义比较大。(央视新闻客户端)

【编辑:梁异】

wangzheyanqiandechangcheng,tashieryiliantaozui,shierxingfenbuyi,haibutingdifachugantan:“nengqinshenganshouta,wogandaoshifenjiaoao。womennengcongzheyiweidawenmingzhongxuedaohenduodongxi。”望(wang)着(zhe)眼(yan)前(qian)的(de)长(chang)城(cheng),(,)他(ta)时(shi)而(er)一(yi)脸(lian)陶(tao)醉(zui),(,)时(shi)而(er)兴(xing)奋(fen)不(bu)已(yi),(,)还(hai)不(bu)停(ting)地(di)发(fa)出(chu)感(gan)叹(tan):(:)“(“)能(neng)亲(qin)身(shen)感(gan)受(shou)它(ta),(,)我(wo)感(gan)到(dao)十(shi)分(fen)骄(jiao)傲(ao)。(。)我(wo)们(men)能(neng)从(cong)这(zhe)一(yi)伟(wei)大(da)文(wen)明(ming)中(zhong)学(xue)到(dao)很(hen)多(duo)东(dong)西(xi)。(。)”(”)

编辑:苏璇 责任编辑:刘亮
点击收起全文
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
|
返回顶部
最新推荐
正在阅读:爽 好舒服 快 高潮了爽 “AI声音侵权案”一审宣判 保护声音权益这些要知道→
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
手机看
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
A- A+